4月2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5月1日起將施行的《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該《條例》是**首部生態環境監測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江蘇生態環境監測將有法可依。
“《條例》的制定出臺,是對生態環境監測立法空白的彌補,將有力促進環境監測事業良性發展。”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處長劉曉蕾表示,長期以來,生態環境監測缺乏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規范,在監測機構建設、職能定位、監測市場監管、數據弄虛作假打擊、責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據。
劉曉蕾介紹,江蘇生態環境監測出現許多問題:監測信息缺乏統一監管;基層監測隊伍嚴重不足;監測質量管理責任意識淡薄,監測行為不規范;監測數據失真、造假問題頻發;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市場惡性競爭現象突出。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江蘇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據了解,《條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監測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監測機構監督管理、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監測信息公開與共享等制度。
從法規制度上,《條例》明確了一些“剛性”規定。“《條例》創設了四項主要制度,包括地方政府每年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環境監測情況制度、監測設施保護單位制度、監測數據報告真實性責任制度和重大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法規標準與科技處副處長李纓說。
對于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條例》也做了相關規定,加大了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的處罰力度。
第四十五條*款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法規標準與科技處主任科員黃春雷解釋,這一規定的特點一是實行“雙罰”,即罰機構,又罰個人;既有財產罰,沒收罰款和10-50萬的罰款,又有名譽罰,警告;還有資格罰,撤銷資質認定證書。處罰的力度顯著加大。同時,把處罰的權力賦予生態環境部門,從根本上解決了之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機構的違法行為沒有處罰手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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